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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9-10-23
安庆市教育体育局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教体师训[2019]139号
 
关于印发《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
学时认定办法》的通知
 
 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直各学校、市区各民办学校:
现将《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 
 
 
 
安庆市教育体育局
2019年3月18日
 
 
 
 
 
 
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
 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》、《省教育厅关于“十三五”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》文件精神,全面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,特制定《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》。
第一部分  总 则
第一条  适用范围: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普通中小学、职业学校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。
第二条  参加教师培训,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。教师培训以补充、更新、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、新技术、新方法为主要内容。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。
第三条  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:
1. 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。
2.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、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。
3. 参加进修班、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。
4. 出国(出境)进修、考察、培训、交流。
5. 到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单位进修。
6.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。
7. 出版专著、发表论文、参加课题研究、教学成果获奖、教学技术发明获奖;为县、区级以上(含县、区级,以下同)教师培训授课、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、技能比赛等教学类竞赛中获奖。
8.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。
第四条  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教育行政级别确定。主要包括:校本培训及县(市、区)级培训和县(市、区)级以上培训(市级培训、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)。
第五条  教师培训实行学年学时验证制度。周期年度验证合格标准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;年度验证合格标准为远程培训24学时、校本研修与其他培训不少于48学时。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验证,一般安排在当年9月份。
第六条  培训项目设置,应明确培训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和学时等内容,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,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,以文件(通知)形式予以公布。
第七条  县(市、区)教育局根据本县(市、区)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,做好教师继续教育规划,部署年度培训开展工作,年终对教师培训机构和各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行年度考核。
第八条  县(市、区)教育局所属各职能部门以及县(市、区)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,须全部纳入县(市、区)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,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培训不予认定学时。
第二部分  学时认定
第九条  各级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。
1. 校本培训及其他培训。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学年年度制定计划,并在年初报县(市、区)教育局指定的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。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。由学校组织外出的培训,需纳入校本培训计划,认定为校本培训学时。
2. 县(市、区)级培训。按年初制定的县(市、区)教师培训计划开展各类培训,根据实际培训情况计算学时,集中面授按每天8学时认定。
3. 县(市、区)级以上培训。由县(市、区)教育局相关部门组织,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职能部门要求参加培训,继续教育学时计算认定由组织单位具体确定。
4. 其他培训。教师参加各类教研、教科研活动等按规定计算相关继续教育学时,一般每次按2学时计算。
第十条  新任教师岗初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,一年内计120学时。培训学时未达标的,视为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。
第十一条 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、远程教育、自学考试、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。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,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,1门认定12学时,2门及以上认定24学时。
第十二条  教师通过撰写论文,参与课题研究,出版教育专著,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。
1. 作为第一作者,在公开发行的刊物(具有ISSN或CN号,不含增刊、试题集、教参类)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,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,认定年度县(市、区)级以上培训学时,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(市、区)级3学时、市级4学时、省级6学时、国家级8学时折算。
2. 完成校本课题研究,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后,当年认定校本培训8学时。完成县(市、区)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,课题负责人在结题后,当年认定县(市、区)级培训16学时(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,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)、省级及国家级认定县(市、区)级20学时,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,材料不全、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。
3. 教师获奖论文,按照获奖级别,每奖项按县(市、区)级4学时、市级6学时、省级8学时、国家级12学时折算。
4. 教师优质课获奖,每奖项按县(市、区)级4学时、市级6学时、省级12学时、国家级16学时折算。
以上4项认定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4学时,同一成果分获不同奖项,按最高级别折算。
第十三条 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。
1. 参加校本培训授课和培训管理。参加校级组织的公开课、示范课和教学基本功、技能大赛、信息化教学等竞赛项目,认定为校本培训学时,每项3学时。
2. 参加县(市、区)级及以上培训授课和培训管理,每次(半天内)认定县(市、区)级4学时;开设县(市、区)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、示范课一次,县(市、区)级认定6学时,市级认定8学时。
3. 参加县(市、区)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、教学基本功、技能大赛、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、二等奖项的,认定为12学时,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24学时。
第十四条 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,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报告并报市级培训管理机构备案,酌情认定学时。
第十五条  验证当年达不到72学时,定为当年继续教育不合格;验证周期总学时不达标的,定为验证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。
第三部分  管理办法
第十六条 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、职务聘任、教师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。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,不得评先评优、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、不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。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,不得转正定级。
第十七条  建立和实施教师培训工作经常性督导检查制度,将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情况,纳入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第十八条 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,事关教师切身利益,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。校长要强化对教师培训的组织领导,制定落实校本培训工作方案,完善考核工作,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,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,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。
第十九条 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,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,学时在认定前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公示。
第二十条  对继续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  参加国培项目培训的教师比照本办法认定学时。
本办法自2019年3月起执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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